7.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8.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三)签发机构信息。
1.“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
2.“签发日期”栏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3.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签发机构(盖专用章)”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应当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注:1.在首次签发登记表背面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2.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
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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