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禁止任何人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除非该人士已获发出口许可证。
「配方粉」指符合以下描述的粉状物质-是或看似是粉状的奶或类似奶的物质,用以满足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的全部或部分营养需要。
在下述情况下,《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不适用于作为离开香港的年满16岁人士的私人随身行李而输出的配方粉(不论成分组合是否相同,亦不论载于多少个容器内)–
(a)以下条件均获符合-
(i)在过去24小时内,该人没有离开香港;及
(ii)该等配方粉总净重不超逾1.8公斤;或
(b)以下条件均获符合-
(i)在过去24小时内,该人曾离开香港(不论次数);
(ii)该人正与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幼儿)同行离开香港;及
(iii)该等配方粉载于非密封容器内,且不超逾对以下用途属合理的分量:供该幼儿从香港出境点前往香港以外地方的下一个入境点途中食用。
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0元及监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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